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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证信息 (2006) 第3期

2006-12-20来源:蓝颜gtv传媒阅读数:1546

一、部分使、领馆申请签证新要求
1、希腊:至少提前两周送签,否则领馆拒收。
3、波兰:申办签证时另需提供不低于3万欧元医疗险的保险单复印件。
4.比利时:申办签证时另需提供机票订单和不低于3万欧元医疗险的保险单复印件。
5. 沙特:出访单位的中英文担保函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附上英文译文)需递交贸促分会做证明文书。
6.美国:自7月1日起,持因公护照赴美国驻沪总领馆面谈者可免带收据联。
7.荷兰:签证照片改为小二寸白底彩照2张。
8.智利: 需提供小二寸白底彩照1张。
9.埃及: 邀请函必须提供原件。
10.德国:如同时出访其他申根国家,需提供其他申根国的邀请函原件。
   11、阿根廷:可免提供相关的体检报告单,但要求面谈。
  
二、特别提醒
1.近期德国签证政策收紧,拒签及补材料的情况增多,赴德国团组需留足签证申请时间。
2.南非签证政策收紧,请团组做好思想准备。
3.葡萄牙驻沪领馆已于8月1日开馆并受理我市因公签证。具体签证要求同驻华大使馆。
4、韩国对持有美国、日本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签证者,欲经由韩国,在机场出示联程机票即可获得30天以内的滞留许可。现由以上5国扩大至希腊、荷兰、挪威、丹麦、德国、拉脱维亚、罗马尼亚、卢森堡、危地马拉、巴尔查斯、马耳他共和国、比利时、瑞典、瑞士、西班牙、斯洛伐克共和国、冰岛、爱尔兰、爱沙尼亚、英国、奥地利、意大利、捷克、塞浦路斯、葡萄牙、波兰、法国、芬兰、匈牙利、斯洛文尼亚共35个国家。
5、捷克:办理商务签证免个人经济证明但需提供宾馆订单。自2006.9.1起,凡持有“欧盟”国家(除英国、爱尔兰)的有效签证,过境(不可过境回国)捷克可免办签证。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(该5天须含在所前往欧盟国家签证的有效期内)。    注:“欧盟”25国:法国、德国、意大利、荷兰、比利时、卢森堡、英国、丹麦、爱尔兰、希腊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奥地利、瑞典、芬兰、塞浦路斯、匈牙利、捷克、爱沙尼亚、拉脱维亚、立陶宛、马耳他、波兰、斯洛伐克、斯洛文尼亚。
6、印尼:对我国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人员,且护照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,在印尼境内停留14天内,可享受免办签证待遇。持因公普通护照者可享受口岸签证待遇,印尼将颁发7或30天两种口岸签证,此类签证不可延期,也不可更换为任何种类的居留许可证。

7.柬埔寨:即日起,持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人员赴柬埔寨可免办签证。

三、情况通报
2007年1月1日新护照法实施,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、公务护照、公务普通护照,公务护照及公务普通护照都启用新版。老版护照使用到有效期止,不再办理延期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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